欢迎进入beat365平台官方网站!
首页 > 动态信息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2-29     浏览:37    

浦府规〔2023〕7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此件公开发布)


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与促进保障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浦东新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指导。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沪机构(以下统称“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对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在沪相关保险机构和要素市场推动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单位目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投保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二)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六条 (保险机构)

承保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具有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偿付能力;

(三)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格或能力,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四)具有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运行机制)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机制。

鼓励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使用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保险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探索适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有效分散风险的承保模式。

第八条 (责任限额)

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设定最低责任限额。

投保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得低于最低责任限额。鼓励投保单位根据自身的环境风险防控需要与保险机构商议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九条 (追溯期)

浦东新区试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追溯机制,追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鼓励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包含累积性环境污染的综合环境风险评价。

第十条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年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为投保单位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环境风险等级评估、风险防控方案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改监督、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内容。

保险机构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与公开)

保险监管部门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年度报告,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风控服务、理赔情况。

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监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应当投保但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投保或续保;期限届满仍未投保或续保的,对其本年度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降一级处理。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保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监管)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涉嫌违反保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